请问出交通事故后警察偷偷的将车托走合法吗

请问出交通事故后警察偷偷的将车托走合法吗
2025-03-18 18: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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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至于车辆何时拖走,并不需要通知事主;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2:

交通事故后,不存在“偷偷拖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应当调查取证,拖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