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寺庙有没有被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能开办骨灰寄存往生堂,批准了就没问题,没批准就是违法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过程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1、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2、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草案
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
针对殡葬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当与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丧事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甚至违法的,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因为殡葬改革,国家为了节约土地,干净,卫生,环保,现在大小城市都在做这个。民族宗教局跟发改委这些大单位都允许了的。是合法的。
1、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2、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骨灰存放地注意事项: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寺院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按公益性骨灰楼(堂)、依“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民政部引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骨灰安放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寺院骨灰去向跟踪管理。
三、为方便群众,寺院骨灰管理单位在本级民宗部门同意后可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骨灰领取承诺证》,该证已由民政部门授权寺院骨灰管理单位直接发放的。
四、各寺院骨灰管理单位要加强骨灰管理,建立健全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和管理的措施,统一使用市民政局引发的《骨灰安放登记册》。
你的问题法律有标准答案,依据是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
1、你办理骨灰寄存是没问题的,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2、但寺院是否能开办骨灰寄存往生堂就有问题,根据该文件,从事殡葬业务必须由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其实就是国家垄断经营。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假如寺院收了你们费用,很可能会被取缔。政府在保护垄断经营方面是非常凶猛的
人己逝去,无所谓骨灰去处,如果想放在寺院也可,不过是心里的一种安慰,只有活着时对其人好就足够了。
僧道门前多尸骨,不差那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