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土地流转文件关于我们县级政府,及乡政府的文件

2024-12-01 22: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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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蒲政办发(201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蒲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蒲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和任务

  (一)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均属这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畴,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主要任务

  1、权属调查。以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实地核实并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对界址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制作宗地图、地籍图。

  2、土地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档案扫描入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1)稳步推进原则。按照试点先行的思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先在蒲城镇进行试点,搜素经验,稳步推进。

  (2)延用性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经过核实未发生变化,且与实地一致时,原资料可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面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权发证。

  (5)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6)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尧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

  我县村民小组虽存在,但机构不健全,在土地承包时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

  1、村农民集体。在土地登记薄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组(村)村农民集体”填写。

  2、乡(镇)农民集体。在土地登记薄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乡(镇)农民集体”填写。

  3、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

  农村集体所有权权属调查以村为基本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单元为宗地。

  五、工作程序与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与步骤分为前期准备、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建库。

  (一)前期准备

  1、成立机构。

  工作领导组、外业调查组、登记发证组等机构。

  2、申请经费。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特点,做好经费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确认队伍。

  择优选择熟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的作业单位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签订、数据处理、图件制作等的技术支撑。

  4、资料准备。

  (1)土地调查资料。土地详查、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度、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有关图件、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有关资料以及相邻各县2011年度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土地权属资料。土地详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时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土地登记资料、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等土地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等。

  (3)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办法》部门行政规章等。

  5、工具准备

  根据工作需要,准备相应的铅笔、橡皮、碳素笔、比例尺、夹板等。

  6、印制表格和购买证书。印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土地权属调查通知书,土地权属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委托书,土地权属调查结果通知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确认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各种表格和购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7、制作工作底图

  (1)数据库的处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遗漏,因此,对于二次调查采用民政勘界界线所造成的“飞地”必须处理。利用更新调查时形成的县级土地权属界线接边资料,将我县在“外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数据至我县2011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下,经技术处理后,参与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宗地划分

  A、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B、同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宽度不达20米,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不划分宗地,但在计算宗地面积时相应扣除其面积。

  C、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D、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达到图上最小起斑面积的以所有权界线划分宗地。

  E、对小于最小上图面积而作为零星地物记载的飞入地,应作为独立宗地处理,单独进行调查和注记,并绘制宗地图,但在土地权属图上课用点标注。

  (3)地籍编号

  宗地代码的编写。严格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写,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伪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编码方法为: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化码为6位。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本次采用二次调查乡(镇)代码。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本次采用二次调查行政村代码。

  D、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分别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它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发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

  F、宗地权属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4)界址点及编号

  界址点编号一般情况继续延用二次调查的界址点及编号。若与国有线状地物相邻的界址线未设置界址点的,应设置界址点及编号。若原有界址线的界址点编号不合理的,应增设界址点及编号。界址点编号以每条权属界线为单位顺序编号,三方交界点上的界址点编号以县域为单位统编。

  (5)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

  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直接延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编号。

  (6)制作工作地底图。将处理后形成的土地利用标准分幅线划图,套合正射影像图作为权属调查的工作底图。

  8、培训和试点。对相关调查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后,先行在蒲城镇试点,并对试点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研、总结,推广经验。

  (二)权属调查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只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进行核实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无论有无明确使用者的)之间的权属界线,直接延用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不再调查、指界。地类全部采用二次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

  1、给土地权属单位下达土地权属调查通知书(下达通知书时要下发《土地权属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委托书》)。

  2、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集合后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同时应携带:

  A、《土地权属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B、单位公章;

  C、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指界的还需带《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3、土地权属单位指界人会同国土资源所土地调查员、乡(镇)土地权属界线见证人、作业队伍,对二次调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进行实地核实、调查:

  (1)经核实无误的,直接延用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

  (2)如有错误或有变化的应重新调查。

  A、对有权源文件并认可的,依据权属资料上记载的土地位置、界址等信息,由调查人员将土地权属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

  B、土地权属双方均不能出示权源文件的,双方共同指界,由调查人员跟随指界人,沿界线走向将土地权属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

  C、如有争议,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现场友好协商解决,调查人员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如不能协商解决的,搁置争议。调查人员依据双方各自所指界线,在工作底图上划定争议范围。

  D、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土地权属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调查人员根据实际使用状况将土地权属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时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E、对拒不指出争议界线和提出争议理由的,按违约处理,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4、现场核实调查指界完成后,土地权属双方指界人、国土资源所土地权属调查员、乡(镇)土地权属调查见证人、作业队伍要在现场对成果进行审核、签字、盖章。指界人认定界址后补签字的,按违约处理。

  5、依据土地权属界线外业核实调查成果(工作底图),制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1)以宗地为单元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制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二部分内容,一是土地权属界线图;二是土地权属界线图上主要界址点、界址线的文字说明。

  A、界址点描述。对于每个界址点的具体位置都要用文字描述说明且文字说明应具有唯一性。

  B、界址线描述。界址线描述是对相邻两界址点之间的连线的描述。依据二次调查要求进行,如J1-J2由J1沿XX公路中心走向至J2;J4-J5,由J4沿山脊线至J5;J9-J10,由J9沿田坎走向至J10等。

  C、土地权属界线图附图。在标准分幅正射影响图上,将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界址点及编号、权属单位全称等有关土地权属内容标绘、标注清楚,形成土地权属界限线图,图廓整饰要有图名、比例尺、所在图幅号、指北针等内容。采用彩色正射影像图,比例尺一般为1:1万,若界线过长时,可小于1:1万,但必须是整数,以A4纸能放下为原则;图名:XX与XX土地权属界线图附图。

  6、在土地权属界线外业核实调查的基础上,制作地籍图(对一个行政村内有多宗地的村要绘制村地籍图)、宗地图。

  (1)地籍图的内容

  A、图内要有行政界线、权属界线、村名注记、地类注记、图斑注记、相邻村注记、宗地注记及指北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汇总表、行政界线界址点坐标表、图例等内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用彩色面色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及国有土地图斑和国有线状地物用素图表示。

  B、图廓整饰要有图名、地籍编号、图廓间坐标、比例尺、所在图幅号、绘图时间、绘图员、图例等内容。

  比例尺采用1:1万、1:5千、1:2千;

  图名统一采用蒲县XX乡(镇)XX村地籍图;

  地籍号141033XXXXXX;

  图斑、地类编号注记采用黑体字,字高1.5mm;

  界址点号注记用正体,字高2.0mm;

  行政村注记仿宋,字高3.0mm;自然村注记仿宋,字高2.5mm;

  宗地编号注记,黑体5mm;

  界址点采用0.8mm圆圈表示。

  (二)宗地图内容。

  全要素表示本宗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状况,宗地内国有图斑和国有线状地物及岛宗地用素图表示,图内要有宗地面积汇总表和本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图廓整饰要有图名、宗地编号、图廓间坐标、绘图时间、比例尺、绘图员、图例等内容;各类注记字体同村地籍图;图名统一采用蒲县XX乡(镇)XX村宗地图,宗地编号采用141033XXXXXXJAXXXXX形式。

  7、计算宗地面积。采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面积确认表》。

  8、给土地权属单位下达《土地权属调查结果通知书》,土地权属单位所在的国土资源所组织各种成果图表的签字盖章,拒不盖章签字的视为自动放弃土地权益,按违约处理。

  (三)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人。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或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2、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便民窗口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单位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C、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D、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确认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F、受理、窗口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无误后,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单。

  (四)土地权属审核。

  国土资源所土地登记人员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县国土资源局对国土资源所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县国土资源将权属调查和权属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六)成果资料归档。

  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后,及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件等进行整理,建立宗地档案。

  (七)数据建库。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档案扫描入库,完成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