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股东协商就可以了。出具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减资,如不能出资,股东协商可以按减资办理。但手续复杂,还有债权人登记,等程序。
第二,变更出资方式,股东会决议,约定用货币代替股东资产。
第三,可以用其他固定资产资产或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入资。
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回补充,这不是单个股东能决定的。公司设立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义务,而且有2年内缴齐注册资本的条件。按照约定,不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另一方股东有权为此提起诉讼。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拟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税务上未见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登报公告可以在支付宝或微信,搜索:跑政通,里面有极速登报,市级以上报纸自己选一个,非常方便。可以加速去知道了解下
南京朗驰集团银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朗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银嘉公司要求朗驰集团以货币方式补齐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明确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银嘉公司设立之初,朗驰集团与王学明所签署的《发起人(集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均明确朗驰集团系实物出资,验资报告载明的实物为位于白下区石门坎联合村141#的建(构)筑物,评估价值为600.41万元。本院庭审中,朗驰集团再次确认以上述实物的所有权出资,但由于该构筑物一直未办理且也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故朗驰集团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支持银嘉公司要求朗驰集团以货币方式补齐出资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