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期满前提议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借口的意见。rn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职责的分配原则与要求、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时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rn 3、举证时限能够由当事人商量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rn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指定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量。rn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手续,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rn 6、当事人增加、变换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期满前提议。rn 7、当事人变换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指定举证时限。来源哈尔滨律师网页链接
8、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手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时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能够适当延长举证时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手续仍有困难的,能够再次提议延时申请,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23条限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限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时限期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