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当其冲的是鉴定机构中鉴定人的问题。
先,医疗纠纷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很少有懂民法学的专家,特别是民法中研究医事法学的专家参与其中。这就决定了法庭在医疗纠纷判决中使用的法律还停留在仅用行政法的早期阶段。
其次,医疗纠纷的鉴定人几乎不审查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真伪,因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实情况是,法官甄别病历真伪的能力极其有限,这为医方在病历材料上弄虚作假留下了太多方便。
第三,单从医学技术层面看,医学会或医院鉴定机构所具有的临床医学知识能够解决案件中的医学问题,也能解决与诊疗工作相关的部分行政法问题,然而这部分鉴定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不熟悉,对医事法学的原理运用更是外行。此外,既然医学会的组织机构比医院鉴定机构在设计方面更完美,司法行政机关又批准医院从事鉴定的理由就显得不那么充足。
第四,现实中,法医并不像一些法学专家所认为的那样,既懂医学、又懂法学。来自公检法的退休法医群体长期从事人体的伤害、死亡检验等技术工作,帮助办案人员解决法学中所涉及的医学问题,仅此而已。新的一批法医人才,在高校读书时接触了一些临床医学知识,但学习不系统,所以法医专业毕业的学生是不能获得临床医师资格的,他们的法律知识也只是几十个学时的法学课程。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可以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只能说下一般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合格的医疗鉴定机构会被法院选中进入名录,需要做鉴定的时候,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从名录中选中一家鉴定机构,以此方式体现程序上的公平。
鉴定开始后,需要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准备所有的病历,住院记录、各种影像资料、用药明细等等就可以了。
要问,问题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