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资,名字变了,员工辞职没有赔偿。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员工本人辞职的话,那么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发生改变,单位需要和员工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3、如果单位仅仅是改名而已,其他的没有变化,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是没有赔偿或补偿的。
因公司转资而变更公司名称,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能作为劳动者辞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