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差不多,而是差别很大。比如英国、美国等国家是英美法系,而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大陆法系。中国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系(台湾属于大陆法系)。再比如,美国法律是不成文法,而是判例法,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律不是写成一条一条书面的法律法规,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是之前的判例,而非现成的法律法规。而中国就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都是书面写好的条条款款,法官以此现成的法律法规为判决依据,判例不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