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人员可以接受现金,并由看守所分别设置个人专户但统一集中保管;
二、外界所送的物品,包括衣物等,应当经看守人员检查,有碍侦查的依法处理;
三、《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2、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