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翻3倍,上海众多中小学教师买房“后劲十足”
上海大多数教师的年入是5万,工资改革后,年入增加到了15万。
前天公布的《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让不少老师喜出望外——按方案算出来的“底薪”翻了一番。目前,该市各学校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另外30%奖励工资的实施方案。
在为人民教师高兴之余,也为房价可能继续上涨感到担忧。
学校施行绩效工资之前,教师工资大多不高,教师收入和当地的房价有很大差距,许多中青年教师的基本住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因是过低的收入抑制了住房消费。
工资改革前,上海大多数教师的年入是5万,工资改革后,年入增加到了15万。购房能力得到了巨大的提升。
上海市有多少教师?教师里面又有多少无房户?据了解,目前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大约有15万人,包括学校管理人员及职工在内大约共有17万人。由于98年之后停止福利分房,现在的中小学教师中30岁左右的骨干教师,其中绝大部分都没有赶上福利分房。由于近年来教师工资相对房价涨幅一直偏低,之前教师收入大多无力买房,但涨工资之后,买房的奢望终于可以变成现实了。
不用多说,如果这15万教师中,有一半教师的购买力,也就是大约7万名教师的购房需求同时释放,那将是怎样的一种情形?市场上一下子冒出了7万多套的购房需求,上海的供需平衡瞬间就被打破,供不应求的局面很快就会显现出来。当然了,这种理论上的7万套购房需求听起来有些夸张和不切实际,都是,近期被激发出来的大量教师的购房需求,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回避或者视而不见的。
现实就是这样子的,自己的工资没有涨,别人的工资大涨了一倍,人家的购房能力就是实实在在的比你高出了一倍,那么,之前的高房价在人家教师眼里就不是高高在上了。
面对普通人越来越吃力的房价,是选择降房价来迁就原地踏步的工资?还是提高一部分人的工资,进而增强社会整体购买力?我们应该看的比较清楚了。综合权衡,应该是增加收入的办法利大于弊。
增加普通劳动者在一次收入中的分配比例,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日盼夜盼的。但是,当这个愿望正在逐渐变成现实的时候,我们自己却往往看不清趋势,依然在用老眼光、旧思维看待事物,不相信社会是在点滴进步与完善中前进的。因此,也就看不到即将爆发的又一波住房消费潮的到来,就会又一次与机会失之交臂。以往的教训不能不总结,这就是要密切观察社会上有没有新的购买力产生,他们是不会停下来等待别人的。
劳动法中基本工资的定义: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 “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江西的基本工资在全国都是比较低的,以公务员工资为例,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在全国属于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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