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仪的《我前半生》的侵权诉讼

2025-04-03 22: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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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仪的《我前半生》的侵权诉讼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1960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中央领导同志阅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帮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公安部领导及部属的群众出版社领导选定了李文达具体完成这一任务。拟修改书稿及由李文达具体帮助做此工作均征得了溥仪的同意。
  1960年4月至5月间,李文达在香山饭店为溥仪整理修改稿件。在附近工作的溥仪每天来向李文达口述,与李文达磋商,并直接撰写写作提纲,审阅李改后的稿件。如李文达当时的一封信中记载,溥仪“现在写特赦后这一章的提纲”。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整理出16章24万字的修改稿。据李文达当时的记载,这次修改已明确了皇帝是如何改造过来的思想主题。对原书上册主要是删减和精选(有一部分补充),下册表达东北时期和改造时期,则几乎全部是重新选材,另起炉灶。群众出版社为李文达、溥仪提供了工作条件。初稿完成后,公安部办公厅某副主任(兼群众出版社副社长)阅过。表示基本上同意改写的观点和方法。同时指出这是个雏形,写的粗糙,还需占有更多的材料认真加工。
  1960年7月-8月,李文达等赴东北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丰富、生动的材料。李文达认为根据这些材料,对初稿还可以大加修改补充。主要的还是“溥仪被改造的那部分”。对溥仪家事部分的许多差误,也需要加以修正。
  1961年3月底李文达提出“我的前半生修改二稿大纲”,并向领导汇报了修改时间安排和对工作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应提供离溥仪工作单位距离不太远的较安静的工作环境。这份修改大纲的到公安部办公厅、群众出版社领导的审阅批示。该大纲记载从第一至第八章原著40万字,拟压到15万字;第九章原著5万字,只写到1957年,拟增到7万字;第十章特赦原著无此章,拟写1万字;第十一章“中国人的骄傲”,原著无此章,已写1万字,又有原著的前言和结尾×万字(材料字迹不清)。
  1961年8月,《我的前半生》的修改工作已进行了一半。为了汇报修改工作进展情况和征求意见,1961年8月15日群众出版社的几位编委召开了《我的前半生》仪书修改情况汇报会。出席会议的有凌云、于桑、夏印、沈秉镇、姚垠、陆石、于浩成、张志民、李文达、王兰升等。据这次会议的纪要记载,会上李文达先简要汇报了修改工作过程,然后谈到修改计划:拟将该书改成一部25万字左右的回忆录体裁作品。主题是通过一个封建皇帝变成新人的经历,反映党的改造政策的伟大胜利,同时也揭露封建势力与帝国主义的勾结;反映出没落阶级和反动派的不甘心死亡,但终于崩溃的局面;改造罪犯的复杂和艰巨性;共产党人崇高的理想和风格。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罪恶的土壤”;第二部分“满洲国十四年”;第三部分“死亡与新生”。当时已写出第一、二、三、九、十和第十一章的一部份(全书共十二章)。与会者进行了讨论,对主题、回忆录的形式、对溥仪思想性格的反映,强调内容真实性等提出了重要的意见。姚垠主任最后表示,争取同年10月底将全稿完成,年内印成大字本送审。
  在以后的撰写工作中,仍由李文达执笔,溥仪回忆口述、提供材料(包括绘出了御膳时的场景,宫内服饰等细节图),以及对写成稿件的审阅修改。比如溥仪在审稿中对修改二稿原本第三章多处提出了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和进一步查清核对史实的要求。在印刷稿多处批加审稿意见。如在第十一章“世界上的光辉”书眉上批注“十一章我认为不要删改”,在“平顶山的方素荣”一节上多处批注“这段非常好,不要删改”,“注意,这段万不可减去”,“这一段非常具体、生动,应保留不要删改”。又如在描写溥杰结婚一段有“选汗女为配偶已是破例”的文字,溥仪批注道:“这种满汗不结婚的心理,我是没有的。况且早在辛亥革命前清室已宣布满汗结婚不禁止。因此要删去这句话。”在此期间,李文达亦进行了大量的收集资料,编写大事记,构思,内容安排,执笔撰写的工作。此时出版社还安排了几位同志专为此书进行收集、核对史料的工作。
  1962年3月《我的前半生》修改二稿完成。同年6月印出了《我的前半生》的3卷本。在广泛征求专家、领导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于同年10月印出了2卷本。在此基础上,于1964年3月正式出版了当事人发生著作权争议的《我的前半生》。该书以爱新觉罗·溥仪署名。事后溥仪写下了“四载精勤如一日,挥毫助我书完成;为党事业为人民赎罪立功爱新生”的条幅赠给李文达。此外在溥仪生前的日记中有多处李文达“帮助其修改整理书稿”的记载。
  1964年2月6日群众出版社于浩成在关于《我的前半生》一书稿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称:“全书41万多字,按中上标准,每千字12元计,基本稿酬是5040元,加上第一次印数稿酬,合计为11000余元。溥仪是此书的名义作者,曾口头提供资料。为了照顾外界影响,我们考虑应付他适当数目的稿费,但也不宜过多,具体意见以一半为宜,一次付清,加印时即不再支付……。对于此书的实际执笔者,拟按本社稿费办法第十九条办理,即付给一半稿费(按该条规定社内人员写稿一般付应得稿酬20%-30%,,最高不超过50%,因此书花费劳动较大,我们考虑以付50%为宜)。此报告经出版社、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领导批准后执行。《我的前半生》首版稿酬11700余元,由溥仪和李文达各得一半。
  1965年,外文出版社将《我的前半生》译成英文出版,英文本定名为《从皇帝到公民》。
  1967年溥仪逝世。1981年9月《我的前半生》重印,群众出版社在重印说明中称“对书中所述一些历史事实提出商榷意见,而因作者已于1967年逝世,不可能在作任何修改,为此,在征得清史学者朱家金同志的同意后,将其所著《从我的前半生部分史实错误的修正》一文,作为附录刊于书后,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1984年为与意大利以及香港新昆仑营业有限公司改编拍摄《我的前半生》一书,李淑贤、李文达、群众出版社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议。以后,群众出版社按照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退出了纠纷。1985年3月5日群众出版社的主管单位公安部致函文化部,询问《我的前半生》版权归属问题。1985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以(85)权字第6号文答复公安部,“《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是合作作者的关系。当时出版此书时,李文达是一位不署名的合作作者。因此,此书的版权应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据此,群众出版社将1985年以前数次重印《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印数稿酬和拍摄新片的酬金,付给李淑贤和李文达各一半。李淑贤对国家版权局的处理仍有异议,遂发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