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
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
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扩展资料:
新生儿户口本上的籍贯更改
宝宝户口上的籍贯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公民若需要申请更改小孩户口上面的籍贯,是需要由监护人带上户口簿原件,小孩出生证明,以及相关需要的资料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的。
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监护人以及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小孩可以不提供)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籍贯更改参考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当即办结打印《户口簿》;3、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凡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既可在父亲也可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在此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过20周岁的在校学生,已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的,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逐步予以解决。
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注意提醒申报人为婴儿起好正式姓名再申报,以免反复改名。婴儿的民族登记应从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中选择,弃婴则可以依据收养机关或收养人意见登记。
户口登记原则
1、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都要履行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和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应履行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的身份记载是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簿的登记制度。户口簿记载全户常住人口的户籍项目,标明户籍性质。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立户的原则: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以上内容参考:汨罗市人民政府-户籍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你在哪出生,在哪长大,你是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开头,如果是你哪个省,市的,你就是哪人
我们派出所也是这样,孩子爸爸和我不是一个县的,户口跟我,但是籍贯要填他爸爸那里,
您好,您说的“现在他的籍贯已经是爸爸那边的了”是什么情况?有关小孩户口登记事宜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