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损失”是财务会计中的两个概念,是与企业取得的、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损益。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并未明确定义并直接使用这两个概念。
2006年新颁布的、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采用了这两个概念,并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
1、“利得”与“损失”的定义。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2、“利得”与“损失”的分类。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由此可见,“利得”与“损失”包括两个部分,即一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二是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各种准备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