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的证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无论是在仲裁庭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还是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都会得到对方的证据。
扩展资料:
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的证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无论是在仲裁庭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还是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都会得到对方的证据。
第一个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在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时会一并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送达,因此作为申请人最好不要提交关键性证据,重要证据不要提前出示,开庭时举证就可以。
第二个问题,举证要围绕请求来准备,邮件来证明加班事实,不需要一一提供。
第三个问题,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握有重要证据而又拒不提供,那么可以根据相对人的请求来做出对提供证据一方不利的判决。
总之是关于诉讼技巧的问题最好还是聘请律师来协助处理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