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残废是指人身损害程度较重,受害人虽可通过一定的措施弥补损害,但并不能完全恢复人身物质机体的全部功能的一种人身损害。
致人残废的,其赔偿范围除包括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应就残废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赔偿包括以下四项:
1,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侵害人致人残废的,应当赔偿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补足至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2,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由于受害人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必然会严重影响其获得劳动收入,从而影响依靠残废者扶养人的生活来源。因此,对于依靠残废者扶养的人,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其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造成精神痛苦等。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4,残废者的生活自助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