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不给探望孩子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侵犯探望权利,并要求行使自身的探望权。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父亲不给探望孩子,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
要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不能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
这个时候,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协商解决,拒不容许探视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离婚之后,放弃抚养权的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权的履行需要对方的配合。
父母是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如果父亲不允许探望孩子的话,这个时候直接就跟法院起诉他。有可能剥夺她的抚养权。
孩子的父母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所以说离婚后如果父亲不给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诉他,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