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
1、犯罪嫌疑人:只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一种嫌疑人。在没有经过法院认定前,他就是一个自然人,并不等于是罪犯,享受一切正常的公民待遇(当然,这是理想状态。现在的公安机关办事,就不作评论了。因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拘留所的客人)。
2、被告人:只要有法院的诉讼,成为被,就是被告人。这种被告的原因,有多种。因此,他并不代表任何意义,只能看他涉及到具体案例来判断。
3、罪犯:这是经过法院确认的犯罪行为人。他的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监控,其本身的人身自由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比如说:即将坐牢)
4、社区矫正人员:这是有违法行为的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恢复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不用坐牢了),但必须定时到社区报到,以确定其矫正行为受到了社区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期间,是不能离开内地的。
5、监狱服刑人员:简单地说,就是常说的“现在正在坐牢的人”,也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6、刑满释放人员:以前是罪犯,但是经过法律的惩罚之后,服完刑期之后,恢复了全部公民权利的正常公民。他和普通人一样,只是在个人履历上,有一个“曾经服过刑”的记录而已。
有作案嫌疑,但未经法院审判的是犯罪嫌疑人;
法院正在审判的是被告人;
法院判定触犯刑法的是罪犯;
法院判决非监禁刑罚的是社区矫正人员;
判决你住监狱服实刑的是监狱服刑人员;
满足了判决的刑罚时间的是刑满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