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责包括: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毁旦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庆余伍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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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流程
1、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誉或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交申请材料。
7、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肆游、行政法规规定的其裂差销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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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评析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未能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
(2)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庆仔不明确。
(3)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不健全。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2、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
(2)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3)健全不动产登记类型。
(4)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兆让伍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族或任。
2、登滑灶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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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
1、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
2、会同林业、海洋等部门登记发证。
3、指导监督不亏正散动产登记工作。
4、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
5、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销氏议。
6、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
7、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
8、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
9、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
10、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局机构设置:
根据2014年《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清伏人员编制规定》,不动产登记局内设综合处、登记处、权属处、权籍信息处、调查处、监测与统计处6个处,24名工作人员人员编制。其中包括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1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2名、处长6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11名。
参考资料
不动产登记局_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