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原则上都需要进行审计,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2010]71 号 ),其中该指引明确指出“(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 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