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附件

2025-04-03 1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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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
编报单位:200×年×月×日 货币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认可资产 (1)
认可负债  (2)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3)=(1)-(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4)
偿付能力溢额 (5)=(3)-(4)
偿付能力充足率(%) (6)=(3)/(4)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编报单位: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一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 (1)
分入保费  (2)
分出保费  (3)
自留保费  (4)=(1)+(2)-(3)
营业税及附加  (5)
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  (6)
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  (7)
最低额度A  (8)=(6)×18%+(7)×16%
二 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  (9)
最近年度前1年的综合赔款额  (10)
最近年度前2年的综合赔款额  (11)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  (12)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  (13)
最低额度B  (14)=(12)×26%+(13)×23%
三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额度 (15)=max[(8),(14)]
四 长期人身险业务
投资连结类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16)
投资连结类业务的最低额度 (17)=(16)×1%
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18)
其他寿险业务的最低额度 (19)=(18)×4%
3年内的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0)
3-5年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1)
5年以上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2)
未区分保险期的死亡险风险保额  (23)
死亡险的最低额度 (24)=(20)×0.1%+(21)×0.15%+(22)×0.3%+(23)×0.3%
其他险种的风险保额  (25)
其他险种的最低额度  (26)=(25)×0.3%
长期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7)=(17)+(19)+(24)+(26)
五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8)=(15)+(27) 认可资产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 净认可价值 净认可价值
(1)  (2)  (3)=(1)-(2)  (4)
1银行存款
1.1 其中:存出资本保证金
2政府债券
3金融债券
4企业债券
5股权投资
5.1 其中:上市股票
6 证券投资基金
7保单质押贷款
8买入返售证券
9 拆出资金
10现金
11 其他投资资产
12 融资资产风险扣减
13 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
14应收保费
15 应收分保账款
16应收利息
17 预付赔款
18 存出分保准备金
19 其他应收款
20 应收预付款项小计
21 固定资产
22 无形资产
23 其他资产
24 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
25 独立账户资产
26资产合计 认可负债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
1.2保费不足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2.1 其中: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3 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准备金负债小计
7 预收保费
8 保户储金
9 应付保户红利
10 累计生息保单红利
11 应付佣金
12 应付手续费
13 应付分保账款
14 预收分保赔款
15 存入分保准备金
16 应付工资和福利费
17 应交税金
18 保险保障基金
19 应付利润
20 卖出回购证券
21 其他负债
22 非准备金负债小计
23 独立账户负债
24 或有负债
25 认可负债合计 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
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资产项目,分为现金和投资资产、非投资资产、独立账户资产三大类;宾词栏描述各资产项目的本年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以及上年净认可价值。其中,账面价值是指报表项目在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对需要计提坏账、跌价等减值准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计提准备前的记录价值),非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中不被认可的价值,净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扣除非认可价值后的净值。
资产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的资产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一)确认原则
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二)谨慎原则
资产认可应遵循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编报说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在认可资产表的“非认可价值”一栏中反映。
(三)合法原则
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各种存款。银行存款为认可资产。其中,有迹象表明以及公司预计到期不能支取的银行存款,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公司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在此项反映。
序号1.1,存出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20%,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专门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方式缴存的保证金。
序号2,政府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不带有返售协议的国债。短期国债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国债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3,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4,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目前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的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已经持有或者在《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企业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5,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获取股利收入或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权益资本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6,证券投资基金:指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在认可资产表中,证券投资基金均作为短期投资核算,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7,保单质押贷款: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质押贷款余额。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8,买入返售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9,拆出资金: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对外拆出或《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拆出的资金。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0,现金。现金为认可资产。
序号11,其他投资资产:包括不动产投资、在证券营业部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表独立项目的投资资产。对《保险法》实施前持有的不动产投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作为认可资产价值,减值准备列示于“非认可价值”栏内;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存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12,融资资产风险扣减:是保险公司因为从事证券回购交易而被用于质押的证券的价值,以及公司通过证券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购买的投资资产的风险扣减额。其“账面价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余额的50%,“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值”。
序号13,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12项的加总数。
序号14,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合理预期其可收回程度,计提坏账准备并反映在“非认可价值”一栏内。
序号15,应收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过最高认可比例:账龄不长于3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10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不长于6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7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超过6个月但小于1年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3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全额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6,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债券、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应收或应计利息。如果生息的基础资产是认可资产,则相对应的应收利息也是认可资产;反之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7,预付赔款:指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账龄不超过1年的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其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8,存出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存出的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账面价值的80%确认为认可资产。
序号19,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以及存出保证金。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谨慎地计提坏账准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0,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等于第14项到第19项的加总数。
序号21,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
序号22,无形资产:指保险公司以提供保险服务、对外出租或管理需要为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中,除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余均为非认可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序号23,其他资产:指保险公司的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抵债物资、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资产。其他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4,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等于第13、20、21、22、23等五项加总数。
序号25,独立账户资产: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的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的,应以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
序号26,资产合计:等于第24项和第25项的加总。
四、其他事项
若保险公司的资金由集团控股公司集中投资,则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建立良好的内控和核算制度,确保有关记录真实、完整和及时。控股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资资产,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子公司的认可资产表中。 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
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负债项目,分为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或有负债四大部分;宾词栏为各负债项目的本年余额和上年余额。
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保险期不超过1年的非寿险保单,为承担报表日后的保单责任而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赚保费准备金,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是从未到期保单的自留保费中计提的尚未实现的保费收入。未赚保费准备金可以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为基础计提,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方法变更对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影响金额。如果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的未来赔付(含理赔费用),则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序号2,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可取大者为报表数。
序号3,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期在1年以上的财产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包括(1)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以及(2)对长期工程险等以外的,不需要按照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对其中第(1)项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对第(2)项责任准备金,按精算结果提取。
序号4,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寿险保单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其中独立账户的对应负债在本表的“独立账户负债”中反映。
序号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1年期以上的健康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
序号6,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5项的加总数。
序号7,预收保费:指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序号8,保户储金:指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序号9,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序号10,累计生息保单红利:指保险公司已派发的保单红利中,因为保单持有人选择保单红利留存保险公司生息而产生的本利之和。
序号11,应付佣金:指保险公司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12,应付手续费:指保险公司应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13,应付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分保业务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序号14,预收分保赔款: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分保合同预收的分保赔款。
序号15,存入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分入公司缴存的准备金。
序号16,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序号17,应交税金:指保险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
序号18,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序号19,应付利润: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序号20,卖出回购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卖出该批证券后所得资金的使用权。
序号21,其他负债: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保证金、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货币兑换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负债。
序号22,非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7项至第21项的加总数。
序号2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将与该投资账户相关的责任确认为独立账户负债。
序号24,或有负债:指保险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可能补交的税款等。如果预期该义务最终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则应确认为认可负债。
序号25,认可负债合计:等于第6项、第22项、第23项和第24项的加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