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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三)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
该细则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写明下列事项:
(一)讯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请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另外,需要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微生物菌种的保藏问题!
但是并非一切涉及微生物学方法及其产品的发明在申请专利时都有微生物菌种的保藏问题。只有所申请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在其实现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才必须将该微生物送交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如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本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