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013年的《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招待;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2013新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
好像是2013年7.1日开始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