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2024-12-02 17: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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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扩展资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

(4)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经营权。

(5)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回答2:

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集体,谁代表集体?村上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组或生产队
认为应该属于自己,而且现在有的地方乡镇也站出来说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所有。
根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但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组或生产队所有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也
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农村现状,农村分田到户是以组或生产队为单位,甲生产队人平
1.2 亩,乙生产队可能是1.3 亩,老百姓无任何意见,甲生产队的没有去乙生
产队争取平均。
二是根据历史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将自己的土地
交由生产队管理经营,形成了生产队,不是交给村上,更不是交给乡镇。
三是人民公社草案规定。1962 年9 月召开八届十次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做出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
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其中,明确了归于生产队所有。
四是人民公社消失的现实。规定了三级所有,公社一级在计划经济年代是
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者,但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公社这种集体管理模式
经过实践检验,是完全不符合中国情况的,并在改革开放初期就予以废除了的,
就没有了乡镇、公社一级对土地权属的控制。因此乡镇一级的所有权在历史上
就是否定了的。所以,我们坚决不要再走历史的老路。至于村一级,类似公社
的情况,原来叫大队,也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至
于通过"撵地"建立的公共设施,比如村小、村办公室等设施,我倒建议采用等
额股份的形式明确到组或生产队,没有收益就作为公共贡献,有了收益,就该
分配到组,进而分配到农户。比如闲置村小的出租收益等等。
另外,将农村集体土地还其本来面目,有益于规范化政府的建立,有利于
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家政权的稳固。如果一旦在村,特别是在乡镇
一级的土地所有权开了口子,就会造成上级行政权利对下级利益的消减甚至侵害。

回答3:

当地所有村民有权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建房(每人30平方米封顶)和有偿承包土地使用权(耕地)使用。

回答4:

全国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