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实行审核管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流程
1、请填写下列相关资料;
2、请拟写申请购买进口产品的报告,必须含有递交给(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报告/3份,抬头都需要单独列出。有关是否需要递交给行业主管部门,需请与主管部门沟通后,决定是否需要递交;
3、请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并请主管部门在资料中盖章;
4、请五位专家对需购买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请需真实填写购买进口产品需求,递交后,分析测试中心会审核购买理由是否真实等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