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台同。承揽人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2)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①承揽合同是以一定的工作完成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这与直接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雇佣合同有着重要的区别。虽然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必须付出劳务,但这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而非合同目的的本身。即使承揽人付出了劳务,如果没有完成工作成果,也不能取得报酬。②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并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其必须具有特定性。它在市场上不能买到,并在合同成立时不存在。如果该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或定作人可以在市场上买到,那么,定作人就无需通过订立承揽合同来实现目的。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特定需要正是承揽合同的意义所在。③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由于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所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工作成果无法实现或标的物遭受意外毁损、灭失,承揽人应当自己承担风险损失,而不能要求定作人对其已经付出的劳务给付报酬。④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承揽人必须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通过自己的独立劳动来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而不能将其主要工作转移给他人来完成。⑤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和其他相类似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一般提供劳务的合同区别开来。(3)承揽合同的种类。①按承揽合同订立原因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原承揽合同和次承揽合同。②依材料来源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特殊承揽合同。③依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绘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改造改建合同、印刷合同、翻译合同、设计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摄影合同、鉴定合同和装裱合同等。
2.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①获得报酬的权利。②留置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时,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⑤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⑥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⑦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⑧按约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出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⑨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2)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①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报酬。②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和技术要求。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③协助的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⑤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所享有的这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由承揽合同的特定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