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实习期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将增驾和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4、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陪驾人员是否需承担责任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习驾驶人驾驶证 陪同人员驾驶证 A1(大型客车) A1 A2(牵引车) A2 A3(城市公交车) A1、A3 B1(中型客车) A1、A2、B1 B2(大型货车) A1、A2、B2 C1(小型汽车) A1、A2、A3、B1、B2、C1 C2(小型自动挡汽车) A1、A2、A3、B1、B2、C1、C2 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A1、A2、A3、B1、B2、C1、C2、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