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4.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应由经营者签署。)
5.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应由经营者签署。)
7.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核对是否为本人。)
8.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核对是否为本人。)
10.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1.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2.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3.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变更经营场所时提交此项。
住所(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包括: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即租赁协议;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14.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5.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变更经营场所时提交此项。
住所(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包括: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即租赁协议;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需要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