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买卖行为是否有

2024-12-02 10: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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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

《手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举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移送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毕答仿裁定中止诉讼。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答2:

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签收,法院不会支持的,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来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咐轿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含茄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谈简察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