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伙清算后,对遗漏的债务如何处理

2025-03-24 15: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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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散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