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项原则:(1)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2)有利培养人才的原则;(3)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4)综合为治的责任原则。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