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在对本民族的民歌进行分类时常常有不同的标准,这使得许多民族产生出自己独特的民歌分类法。例如蒙古族依据节拍形式将民歌分为散板的长调和有板的短调,也可根据演唱场合和歌曲内容而分为“图林·道”与“育林·道”,前者是在庄重严肃的场合所唱的酒歌和宗教仪式歌,后者则在一般场合演唱,包括讽喻歌、情歌等样式;藏族民歌根据词格分为“鲁”体、“谐”体与自由体三大类;裕固族根据歌词的是否有韵分为“耶尔”和“非耶尔”;哈萨克族民歌根据曲调特点、演唱内容、固定唱词和曲名的有无,分为“月伦”、“安”和“吉尔”;朝鲜族根据每首民歌最初产生的地域,分为“西道民谣”、“南道民谣”和“中部民谣”三类;布朗族的民歌根据歌词的音乐特点,分为“宰”、“拽”、“索”三类;侗族南部方言区的民歌,则根据作品的声部织体形式和演唱场合,分为“嘎腊”(单声部小歌)和“嘎劳”(多声部大歌);鄂西北的汉族,也将民歌分为丧俗中夜晚唱的“阴歌”和其他一切非丧俗场合唱的“阳歌”;等等。单纯以所谓分类的科学性来衡量,各民族独特的分类法的确有不完备的地方,但是,由于各民族民歌的传统分类方式产生于该民族人们的实际音乐生活,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丰富的积淀,所以应当引起重视,给予尊重,使其成为民族音乐学分析研究的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