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书如何办理?

2025-03-24 1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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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死者家属或亲戚须携带的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如:服毒、交通事故、溺水、被杀害等),还需要派出所出具的鉴定证明。

回答2: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死亡公证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死者生前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②死者的死亡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③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死亡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④申请人与死者有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

2、仅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予以证明。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4、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死亡公证,需注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请提供相应证明。

死亡公证材料准备:

1、申请人(即死者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户口薄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