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要件

2025-04-14 0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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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各种犯罪的故意内容,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一,关于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第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回答2: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虽然咱们以前学的都是四要件说,但是个人认为三要件更为合理。
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一个法理的问题,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就按白糖杀人那案例来说,以前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其实就是从主观上认为这个人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评价这个人是刑法上的“坏人”。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话会使刑法变得格外的严厉,不人道,不能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
在三要件里,主观的内容都是从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等方面来判断的,至于行为人是怎么想的或者是这么供认的,都不是最主要的。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办案机关为了查清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惜使用刑讯逼供!

听了很多班的老师讲三要件的时候都说,在考试的时候在这个方面不会直接考,更不会考得很难,放心吧,其实这两种学说有很多相似之处,没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回答3:

越说这事越来气,好不容易把刑法构成要件搞明白了,他又说要改了。现在四要件都在脑子里扎根了,哪是说改就改的。

刑法总论都要从新学。改个毛啊,四要件看着就挺顺眼了,比如说你举得例子,明明就是犯罪嘛,只是认识错误而已,结果一改就不是犯罪了。这种带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不能不惩处啊。原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最重要部分,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比罪的最重要部分,这么一改等于降低了犯罪主观方面的地位啊。

哎,说的都和问题没边了。反正我听说司考不会出这方面的问题,不会在四要件和三要件之间来为难你,反正我们老师是这么说的。

祝你考试顺利啊

回答4:

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