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濒危植物???

2025-04-04 01: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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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后,可以种植、买卖。
涉及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有合法的种源来源;买卖人工培育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种苗、种子的,需要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活立木的,需出具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