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此条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件)就是说你完全可以不续签。公司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为了不支付你200%的工资并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要你把之前没休的都补上。这个要求没什么道理。
合法。
不合法。
你有权拒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