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五、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图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国家宗教局《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四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