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罚金是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但是实践中,为了体现认罪认罚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可以在开庭审理完毕后判决之前跟法官协商预缴纳罚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醉驾被判刑:“以后再也不敢喝酒驾车了”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交车港湾处撞上正在进站的公交车,所幸没有造成乘客受伤。经测试,私家车驾驶员杨某当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那天是元旦,我记得很清楚。下午6点30分,我驾驶公交车在高新区鹿山路的公交站台等候乘客上下客,刚进站停车就听到后面一声响,车子也跟着抖动了一下。庭审时,公交车司机张某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依然心有余悸。
他说:“我马上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一辆酒红色的小轿车撞上了公交车的左后侧,还好乘客没有人员受伤,当时小轿车里有两个人,我在和司机沟通协商处理的时候,闻到他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就打电话报警。”
后经查明,杨某今年二十刚出头,平时在无锡打工,恰逢节日放假他便到苏州来找朋友聚会。好久没见面的哥们,一顿饭从中午吃到下午,喝了不少酒。
据杨某在庭审时供述,他之前觉得自己酒量很好,想着送朋友回家后就直接开车回无锡,喝点酒开车不算什么大事。没想到从吃饭的大排档开出去没多远,就晕晕乎乎撞到了一辆公交车。
后经法院查明,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公交车车损价值两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张某及所属单位暨公交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后我再也不敢喝酒驾车了。”
杨某说,“我年纪还小,希望法庭可以轻判。我现在真的特别后悔,喝酒开车开着开着就迷糊了,差点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也告诫其他司机,酒后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醉驾被判刑:“以后再也不敢喝酒驾车了”
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处以1-6个月的拘役。
按照刑法133条规定,醉驾的处以拘役,拘役的刑期为1-6个月。对于醉驾的量刑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不少地方法院在量刑时,按一定的幅度调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小于120毫克/100毫升时拘役1个月,大于或等于120毫克小于160毫克/100毫升时拘役2个月,大于或等于160毫克小于200毫克/100毫升时拘役3个月,每增加40毫克/100毫升加刑一个月。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很严厉,一般不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刑法》(九)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酒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驾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