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对以下投诉各级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的;争议双方曾达到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的纠纷;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