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1、软件著作; 2、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5、美术、建筑作品; 6、摄影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