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交易各方
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
一、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也被说作“opener”,通常是指进口商(买方)。一份贸易合同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前者就有义务安排开立一个使后者享受其利益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出版物第3条a款规定:“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 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二、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下的出口商(卖方),因为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获得款项的支付有保障,而且这种支付方式通常会在出口商的要求下包含在销售合同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出版物第3条b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