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通知内容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说明:目前各企业的丧假规定都是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一般是直系亲属3天,其他一天。这个要看单位如何规定的,丧假是带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