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期间,又造成第二次伤害,怎么办

2024-11-07 17: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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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是原部位受伤或加重,则继续治疗,按工伤统一报销即可。如果是其余部位受伤,则要看事故责任了,一般工伤住院期间意外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因工受伤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法驾驶即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畴。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在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情形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2:

如果是原部位受伤或加重,继续治疗,统一报销即可。
如果是其他部位受伤,这要看事故责任了。一般工伤住院期间虽然支付工资,但不算出差,意外受伤基本不会给认定工伤。只能当做厂外的意外伤害处理。谁的责任谁承担,或者有意外保险的走意外保险。

回答3:

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直普通医保或农保或自费。
在工伤事故中,由当时受到的伤害,所引发的有直接联系的伤/病,可作为继发性伤害作为工伤部位,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
间接引发的,不计算在内。
比如:因受伤需要输血,引发丙肝,则丙肝算为工伤。
因受伤,伤及左腿,需持拐走,在家、住院、休养等非直接工伤过程中,摔伤致手臂骨折,手臂不算工伤。

回答4:

至当地医保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