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已经实行积分入户政策,当事人在当地实现就业达到一定的年限,并且有固定住所;
2、参保社保、申请工作居住证后,在居住证的积分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的,常住户口可以迁入当地入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