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最早由列宁提出,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扩展资料:
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的区别:
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党内组织运作中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关系,属于组织原则;党内民主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与权力授受关系,属于政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体现,但它并不包含党内民主的全部内容。当然,二者也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
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主集中制的发展程度;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会失去组织制度的保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的组织原则
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员八项权利如下: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部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民主集中制 百度百科
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一,坚持党对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并对他们实施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三是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似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三句话”指导方针的精神。这个方针是多年来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三句话”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缺一不可。部分企业改组成公司制后,应当继续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证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逐步完善企业领导制度。
第三,坚持党的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企业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搞好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推行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无论企业人事制度怎样改革,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动摇。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改进管理办法结合起来,同保证董事会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一套适应企业特点的干部管理办法。
第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企业党建工作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坚持和发扬过去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好办法,又要积极创造新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
党员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