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 住房周转金 ?
从会计制度来讲,“住房周转金”科目是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而设置出台的, 近年来,许多企业为解决职工住房在该科目的借方累积了大量余额,形成一块需要消化的潜亏。随着房改的深化,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国家财政部已于2000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文),又以财会�2001�5 号发布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作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如果是“住房周转金”贷方余额,直接转增期初未分配利润,增加所有者权益;如果是“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即“住房周转金”的红字),冲转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 年终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具体执行时,区分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不同的处理:
一般企业,可依次冲销公益金、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再不足以弥补部分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来弥补。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1995年2 月以后设立的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依次冲销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 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 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先冲销“弥补住房周转金”, 有多余的部分方可转增国有股股本。
同时,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以及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种种情况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文件中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不多作解释了。
最后,根据财政部规定,取消“资产负债表”中的“住房周转金”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 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股东权益的金额、 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弥补住房周转金等。
59.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累计折旧 3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现金 50
61.借:现金 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9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69.借:管理费用 200
贷:现金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