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苏房住〔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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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8年苏州市房屋装修
及部分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房产管理(规划建设)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2008年苏州市房屋装修及部分附着物参考价格》已经测算论证,现予公布。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2008年苏州市房屋装修及部分附着物项目参考单价
序号 装修分类 装修项目 单位 装修等级 备注
A B C D E
1.1 地面 木地板 元/m2 316 216 157 92 37 A级:毛地板上铺高档免刨免漆地板;
B级:免刨免漆地板、毛地板上铺席纹地板或高档复合地板;
C级:企口地板、水泥地上铺中、高档复合地板;
D级:实木地板、拼花地板、抵档复合地板;
E级:简铺木地板。
1.2 地砖 215 171 105 48 26 A级:玻化石地砖;
B级:镜面砖、抛光砖;
C级:优质地转;
D级:普通地转;
E级:次质地转。
1.3 水磨石、马赛克、缸砖 36
1.4 大理石、花岗岩 580 230 150 92 35 A级:进口优质大理石、花岗岩;
B级:国产高档大理石、花岗岩;
C级:国产中档大理石、花岗岩;
D级:低档大理石、花岗岩;
E级:次质大理石、花岗岩。
1.5 107地坪 8
2.1 天棚 板平顶 元/m2 78 47 29 C级:优质板平顶;
D级:夹板平顶、纤维板平顶、石膏板平顶、泥幔平顶;
E级:简易板平顶。
2.2 艺术、凹凸平顶 145 113 90 59 A级:高档艺术平顶;
B级:艺术平顶;
C级:优质板凹凸平顶;
D级:凹凸平顶。
2.3 扣板顶 138 85 44 B级:优质铝扣板;
C级:普通铝扣板;
D级:塑扣板。
2.4 镜面、玻璃平顶 130 82 B级:镜面平顶;
C级:玻璃平顶。
2.5 格栅平顶 74 塑料格平顶、木格平顶。
2.6 阴角线平顶 15 指四角仅装阴角线装饰的平顶。 注: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1 墙面 大理石、花岗岩 元/m2 607 257 177 105 48 A级:进口优质大理石、花岗岩;
B级:国产高档大理石、花岗岩;
C级:国产中档大理石、花岗岩;
D级:低档大理石、花岗岩; 注:1、圆柱面加倍计价
E级:次质大理石、花岗岩。 2、可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2 瓷砖面 183 121 72 45 24 A级:无缝瓷砖;B级:优质瓷砖;
C级:普通有色瓷砖;D级白色瓷砖;
E级:次质瓷砖。 注: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3 木墙裙 121 81 66 22 A级:艺术木墙裙(包括用其他材料装饰艺术墙面);
B级:装饰木墙裙;
C级:普通木墙裙;
D级:简易木墙裙。 注: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4 墙纸 45 27 17 C级:进口墙纸;D级:普通墙纸;
E级;次质墙纸。 注: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5 软包墙面 84 65 B级;丝绒质;
C级;合成革。 注: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6 玻璃马赛克 438 218 98 B级;高档幻彩玻璃马赛克;
C级:普通幻彩玻璃马赛克;
D级:玻璃马赛克。
3.7 镜面玻璃 124 94 64 B级;装饰框镜面玻璃;
C级:有框镜面玻璃;
D级:普通镜面玻璃。
3.8 锦砖外墙面 46
4.1 门窗 门套 元/樘 298 223 170 102 A级:宽套边、优质木板制作;
B级:宽套边、夹板制作,普通套边、优质木板制作;
C级:普通套边,夹板制作;
D级:简易门套。
4.2 窗套 190 142 93 65 A级:宽套边、优质木版制作;
B级:宽套边、夹板制作,普通套边、优质木版制作;
C级:普通套边,夹板制作;
D级:简易门套。
4.3 窗台板,窗帘盒 62 34 15 B级:大理石窗台;C级:细木加工窗台,窗帘盒;
D级:木版窗台。
4.4 纱门、纱窗 96 56 34 C级:纱门;D级:纱窗;
E级:次质纱门窗。
5.1 其他 防盗门 元/扇 1012 316 228 B级;高档品牌防盗门;
C级:品牌防盗门;D级;普通防盗门。
5.2 防盗栏 元/m2 145 97 55 40 B级;不锈钢拉栅;C级:不锈钢防盗栏;
D级:铝合金、铁防盗栏;
E级:次质防盗栏。
5.3 浴缸 元/套 1111 926 366 B级:品牌浴缸;
C级:中档浴缸(1.6m-1.8m);
D级:普通浴缸。
5.4 抽水马桶 1089 871 416 B级:品牌马桶;
C级:中档马桶;D级:普通马桶
5.5 瓷面盆 430 266 146 105 66 A级:含冼脸台高档面盆;B级:含洗脸台面盆;
C级:不锈钢池;D级:普通洗脸盆;
E级:搪瓷水池。
5.6 吊柜、固定矮柜 元/m 493 308 111 56 B级:高档吊柜、矮柜;
C级:中档吊柜、矮柜;
D级:自制吊柜、矮柜;
E级:次质吊柜、矮柜。
5.7 固定组合柜 元/m2 302 241 185 101 B级:优质组合柜;C级;中档组合柜;
D级;夹板组合柜;E级;次质组合柜。
5.8 花架 136 90 57 B级:花式优质木花架;
C级:花式木花架;D级:普通花架。
6.1 "附
着
物
" 围墙 元/m2 101 78 32 C级:砖铁混合围墙、铁栏围墙;
D级:实砌一砖厚围墙;
E级:乱砌墙。
6.2 室外铺地 220 132 88 33 17 A级:石板地坪;B级:花饰卵石地;
C级:普通卵石地;
D级:普通混凝土水泥地;
E级:简易水泥地及砖铺地。
6.3 假山 元/m3 242 194 C级:湖石;D级:黄石。
6.4 水井 元/口 908 508 C级:大井;E级:小井(内径小于70cm)。
6.5 绿化 元/m2 33 17 C级:树木和草皮;
D级:树木和草坪较稀疏。
6.6 平面招牌 "
元/m2" 194
6.7 墙柱面招牌 202
6.8 钢架箱式招牌 元/m3 692
6.9 人工开挖池塘 元/m2 200
" 说明:
1、房屋结构等级规定具备的装修、设备,在评估装修、设备时不再另评,房屋应具备的装修、设备而不具备的,其相应的装修、设备项目计算后在房屋评估价中扣除。
2、房屋结构等级规定具备的装修、设备,凡有项目不同,应结算增减价。
3、按“室内纯面积计算”的概念,瓷砖面、木墙裙、墙纸、软包墙面等项目,装饰高度在1.2M左右,按室内纯面积计算,高度至平顶的,按室内纯面积乘以2计算,当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8平方米,按室内纯面积乘以2--3计算。按“室内纯面积计算”的概念一般适用于住宅与办公用房,对于厂房、仓库、及大空间的公共建筑不适用,仍按实测装饰面积计算。 4、装修、设备的折旧率每年为8%,满10年不再折旧(20%为残值)。如装修、设备已毁坏报废,不作估价。围墙折旧与房屋折旧相同。假山、水井、天井石板、绿化和池塘不计折旧。 5、本表所列各项价格大多为综合平均指导价。如装修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可另行测算后记价。"
吴香办〔2008〕68号
关于印发《香山街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操作说明》(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社区(村),各企事业单位,各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报度假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香山街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说明》(200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抄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香山街道行政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校对:顾春明 打印:许玲 共印:50份
香山街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说明
(2008年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保障各类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局关于太湖度假区中心区(香山街道)2008年度各类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定本操作说明。
第二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区位基准价、房屋重置价、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组成。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装饰和附着物评估值按《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房〔2008〕4号)和《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8年苏州市房屋装饰及部分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苏房住〔2008〕2号)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按《市房产局关于太湖度假区中心区(香山街道)2008年度各类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意见》(苏房住〔2008〕7号)的规定执行。
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户后的独立户(其人员全为农业户口或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算区位基准价的面积不足《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补偿区位基准价。
第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第三条的说明,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五条 公寓房安置
(一)由拆迁人提供几种套型的公寓房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人承担每户一套公寓房管道煤气50%的开户费,其它由被拆迁人承担。
(二)公寓房计划安置面积为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面积。
(三)公寓房计划安置面积按基准价格结算。
(四)根据公寓房的实际情况,依据第三条之规定确定公寓房的基准价格为2680元/平方米。
(五)根据被拆迁人的总计划安置面积,严格按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公寓房套型进行安置,因套型选择而超过计划安置面积的,每户应严格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其价格按基准价格的110%计算;特殊情况超过30平方米的,其价格按基准价格的120%计算。
(六)原本地在册常住人口3人以上(含3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计划安置面积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下同);原本地在册常住人口3人以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计划安置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
(七)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计划安置面积时,不足部分面积按基准价格的10%进行奖励。
(八)公寓房层次差价的计算办法:以第三层、第四层为基准价格,底层为车库,第一层价格为基准价格下浮8%,第二层价格为基准价格下浮4%。
(九)底层自行车车库的价格为每平方米600元;安置小区范围内的汽车车库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入住公寓房的安置户中进行市场化运作。
(十)阁楼高度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后,另外按被拆除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区位基准价,但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七条 2002年 10月14日至2004年4月5日之间未办理建设手续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评估后的60%进行补偿,不补偿区位基准价,安置时不考虑这部分房屋的面积。
对未办理建设手续、经有关部门制止(以记录为证)后仍然建造和2004年4月5日之后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评估后的40%进行补偿,不补偿区位基准价,安置时不考虑这部分房屋的面积。
因违章建筑而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有关部门先组织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再进行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安置,强制拆除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章建筑建造户承担。
未经批准所建造的房屋均不享受不满五年新房拆迁的增加补偿。
第八条 在首次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评估并确认的每人奖励2000元,一个月后进行评估的,奖励标准每推迟一天按每人100元递减,直至为零。
对在首次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前50天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人,按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进行奖励;50天以后每推迟一天奖励标准相应递减1元,递减至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标准为止。
第九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由拆迁人按《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建拆[2008]2号)发放。
第十条 有关补贴、补助费的发放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的、在拆迁区范围内居住自有房屋、且有常住农业户口(或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常住拆迁安置公寓房期间可享受生活补贴: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80元,16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此生活补贴从被拆迁人入住公寓房、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之日(确定年龄的时间以计发生活补贴之日为准)起计发,由所在各社区(村)委会负责按季度申请发放。
(二)在进行房屋产权计户时,被拆迁人的父母或祖父母不得单独计户,当被拆迁人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时,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应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与任何子女合并计户的权利。四世同堂的拆迁户中户口在拆迁区内的最长一辈,每人可享受15000元补贴(其中有一代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或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作四世同堂处理);该项补贴只补贴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被拆迁老人。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从交出被拆迁旧房钥匙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为拆迁人组织安置房抽签后三个月(具体以组织抽签的书面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按季度申请发放。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的所有房屋、房屋装修和其它附属设施及树木等的产权经补偿后全部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已补偿的各类原有财产,否则将从其补偿款总额中扣除相应原有财产的补偿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拆迁户房前屋后的树木按每人(拆迁区内在册常住户口)800元给予补贴,对一些已种植多年的名贵树木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迁人应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承担。
第十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所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本操作说明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经度假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操作说明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操作说明不符的,以本操作说明为准。
第十七条 本操作说明由香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