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宪法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于1803年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检索码:5 U.S. 137 (1803)。此案例确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审查先例。
事实
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并未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共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
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
争点:
* 原告有无权利获得其委任状?
* 如果其有上述权利,且该权利受到侵犯,那么美国法律是否提供补偿措施?
* 如果确有补偿,那么该补偿是否应是从主审法庭颁布的训令状?
理由:
* 有。总统的酌情权在其签署了委任状后便行终止。委任在国务卿加盖国玺之后便全部完成。投递仅为一个例行手续,行政部门并无酌情权。
* 是。作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如果美国不能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
* 不是。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该法案确实给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颁布训令状案件上的“原诉管辖权”。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
结论:
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原诉管辖权,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宪法的含义否定了最高法院拥有原诉管辖权;尽管《司法法案》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但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
影响:
刻在美国最高法院墙壁上的判语
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出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著《论法的精神》,可以去看一看他的书。
对,是Marbury V. Madison,该案为案例确定了联邦高院的地位.
主要经过是Marbury在第二任总统Adams离职前被任命为高院的法官之一,这就是很有名的午夜任命,但是当Jefferson就任总统后,命令Madison不将Marbury任命为联邦法官,所以就有了这个案子.负责的是Marshall
午夜任命就是Adams离职前最后关头任命了好几位联邦法官,以增加联邦党的实力.其实这个案子的的基本就是联邦党和共和-民主党(不是现在的共和党或民主党,共和-民主党现在已经没有了)之间的实力较量.
美国三权分立来历于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三权分立制度建立实行首先在美国,后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