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1 0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6%的(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红票另外开具,不得抵减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300*17%=51 000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7 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6 000元,装卸费1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300*17%=25 500
增值税进项税额=6 000*7%=420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开具普通发票上售价120 000元(原价110000元);
增值税额=120 000*4%*50%=2 400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 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60 000*17%/1.17=8 717.95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 000元,注明税款23 800元,发票已经税务部门认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23 800
(6)从小规模纳税入处购进自行车零件100 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本厂自己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 000元。
按现行规定,只能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并认证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10%的进项税。
要求:
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1 000+ 25 500-420+2 400+8 717.95-23 800=63 39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