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 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 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 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 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 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