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提单中的收货人是跟箱单发票中的TO:一栏客户名称是一致的。但有指示提单的情况,如:提单收货人写:TO ORDER/TO ORDER OF THE SHIPPER/ TO THE ORDER OF ....BANK, 这种情况下箱单发票中要写客户名称就与提单收货人不一致了。还有一种情况,有中间商,你的单据可能会出给中间商而提单直接出给客户,这时箱单发票中的客户名称也与提单中的收货人不一致。
至于通知方,一般情况下和收货人一致,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有的客户要求收货人写他们公司名称,而通知方则写代理通关的货运公司。 还有就是以上说到的指示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TO ORDER OF THE SHIPPER/ TO THE ORDER OF ....BANK,而通知方写客户名称。
只要不矛盾就可以,UCP600规定的前提是只要在同一个国家。